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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花3年时间却读了个假“洋博士”?
法院:不属合同约定的博士学位证书,留学机构返还培训费
夏天 王梦茜
申请人报名参加了某留学服务机构的国外某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学位班,招生简章承诺课程结束后符合相应条件的,可获得国外某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学位。但相关课程结束后,申请人并没有得到博士学位。双方合约是否合法?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近日,法院审理了这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二审最终改判培训机构返还申请人培训费118800元。
案情
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的赵先生为了提升自己的学历,通过某教育培训公司(以下简称培训公司)发放的国外某大学工商管理博士(DBA)学位班的招生简章,报名参加了培训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约定由机构提供相关培训,学制2至3年,并约定课程结束后经考试、考查符合博士学位申请且论文答辩通过者,可获取国外某大学工商管理博士(DBA)学位,所获得的学位证书与全日制校本部修读学员一样,国际公认。
2018年9月,赵先生通过转账形式支付给培训公司19.8万元。
2021年12月,国外某大学授予赵先生证书,言明经研究生学习与终身学习中心推荐,谨此证明赵先生已达到相当于工商管理博士课程内容相关要求,享有与之相关的所有权利、荣誉和特权。
可是,赵先生认为这份证书只是研修证明而非学位证书。
2022年6月,该学位班其他学员通过电子邮件向国外某大学询问该证书性质,国外某大学答复,“证书证实的是‘达到了相当于工商管理博士学位的课程内容要求’,但并非本土学位……证书实际上为课程的结业证书。”
赵先生觉得自己被骗了,与培训公司交涉不成,便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培训公司退一赔三,但一审法院认为赵先生未能就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未予支持。赵先生不服,上诉至上级法院。
判决
赵先生认为,虽然双方没有书面的培训合同,但培训公司出具的收据、涉案项目招生简章、成绩单、微信聊天记录等均能证明其与培训公司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招生简章明确告知可以颁发博士学位,而赵先生取得的只是课程培训完毕证明,培训公司存在明显的违约及欺诈行为。故他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原审诉请。
培训公司辩称,公司作出的承诺与赵先生所获得的博士学位证书是一致的,和招生宣传简章中的样本也是一致的,不存在任何违约及欺诈行为,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此案中,培训公司提供的商业宣传广告材料,详细记载了报名条件、教学安排、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等明确而具体的内容,所以培训公司向赵先生提供涉案项目商业广告,应当认定构成要约。而赵先生作为受要约人也已足额支付相应价款,应视为作出同意要约的承诺。因此,双方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商业广告所载内容,应视为合同约定内容。
关于合同所指向的博士学位,法院认为,应按照通常理解及符合合同订立目的予以解释,赵先生的主要目的是提升自身学历以期获得更多的职业发展,该证书应满足在所属国的学位层次与我国相应学历学位层次相对应的要件。培训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第三方主体的认证材料,且相关课程设置和颁证要求与所属国及我国同类型学位显然存在差异,实难认为该证书是属于符合合同约定的博士学位证书。因此,培训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培训公司虽在招生商业广告中未能使用严谨规范的表述,但也难认为双方争议是因培训公司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所致,故法院对赵先生主张培训公司欺诈的意见,不予采纳。
培训公司的违约行为虽使合同主要目的无法实现,但根据履约情况来看,培训公司提供了相应课程培训、外出游学、商务交流、论文指导等服务,且赵先生也已实际获得证书,相应服务及证书的取得也非无任何市场价值。因此,综合考虑各方因素,酌定培训公司应当返还赵先生60%的合同价款,即118800元。而培训公司的违约行为并不构成欺诈,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文中所涉人物为化名)
据《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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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7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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