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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连云港日报
【基本案情】
王某(男)与韩某(女)于2019年5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婚前女方向男方家索要见面礼20080元和过彩礼168000元,共计188080元。双方于2019年7月领取结婚证,2020年初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不久王某发现韩某因犯诈骗罪被刑事处罚,故而与韩某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前韩某向王某索要彩礼的行为,已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且造成了王某家庭生活困难,遂判决准予王某与韩某离婚,韩某返还王某部分彩礼100000元。
【法官说法】
彩礼与一般的赠与行为不同,它实际上是以结婚作为附加条件的,法律明令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三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自登记结婚至分手,共同生活时间较为短暂,且给付彩礼数额较大,王某亦举证证明了彩礼的交付导致其生活困难。因此,法院综合查明的事实,判决离婚时韩某应向王某返还部分彩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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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5-28 14: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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