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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主播探甜品店发表不当言论
法院:构成名誉侵权
马丽红 叶茜 张雨点
如今,主播探店美食的视频,成为不少网友“种草”或“避雷”的指南。然而,如果探店主播的言语过于轻率、过激,很可能引发官司。
案情
小婷(化名)是一名探店主播,在社交平台上有不少粉丝。2022年9月8日,她在某商场甜品店消费时,拍摄了一条试吃产品的短视频。4天后,该视频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使用了“一定要把这期看完!我真的吃到吐了”等字眼,对该甜品店的甜品味道进行攻击性差评。同时,该甜品店品牌风格偏日系,和其他地方的一家网红甜品店店名相似,小婷在视频中将两者混淆作了评论,并说出一些不当言语,引发网友400余条评论、2000余次点赞。
该甜品店店主发现后,将小婷告上法庭,要求其道歉并删除视频。截至开庭时,该视频仍未删除。
店主认为,主播发布的视频虚构事实,超出了对产品的正当评价范畴,存在主观故意和过错,构成对店家产品与商标的污蔑和诋毁,足以导致公众对甜品店信誉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了店铺的名誉权。
小婷则辩称,主播对该产品的包装和式样进行了称赞,客观描述了产品“薄”“难吃”,因此评价并非出于恶意诋毁的目的。主播作为消费者,有权对其使用的产品作出评价,经营者对消费者给予的差评负有容忍义务。
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婷作为有影响力的吃播类自媒体主播,有权对社会大众关心的火爆美食及时点评,仅根据个人口味对其认为口感不佳的产品作出否定性评价,尚不至构成侵犯名誉权,但其不当言论对商家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进而导致普通消费者拒绝购买涉案产品,因此认定该网络主播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判决其3日内删除视频,置顶道歉视频72小时,并赔偿相应损失。
释法
此案中,小婷作为一名在短视频平台有一定影响力的吃播类主播,有权对社会大众所关心的美食进行点评,也可根据个人口味对其认为口感不佳的产品作出否定性评价,但必须以客观真实、公允中立、诚实信用为原则,且相较普通消费者应当更为审慎,用过激言语、不当言论引导对店家的网络攻击断不可取。
网络主播行业蓬勃兴起。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主播不能刻意炒作,尽量减少个人主观因素对披露信息真实性的影响,避免舆论热度裹挟消费者认知,传递网络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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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14 05: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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