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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刘一诺
3月14日上午,平阴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阴法院”)召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通报会。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孟广军通报了平阴法院关于“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有关情况。
“2020年以来,平阴法院共受理涉消费者维权案件86件,其中:通过诉前调化解9件,调解10件,准予撤诉15件,按撤诉处理9件,调撤率为50%,判决39件,适用惩罚性赔偿15件,占比17.44%。”孟广军介绍。
孟广军还提到,通过对消费者维权案件进行梳理调研,平阴法院受理的消费者维权案件主要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维权领域集中化,在近几年审结的消费者维权案件中,食品领域已成为消费者最主要的维权领域,其标的物主要集中于燕窝、水果、酒水等消费食品;二是维权事由多样化,消费者多因经营者隐瞒重大瑕疵、材质与标识不符等与商品性能、功效有关的事由提起诉讼;三是“知假买假”案件进入诉讼。部分消费者以同一天不同时段的收据或小票分别起诉的情形较多,部分串案的标的物甚至是同一商品,其意图获得多笔惩罚性赔偿金的目的明显。这部分消费者专门购买超过保质期、标签信息不全等有质量瑕疵的商品,且其熟悉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产品质量相关规范,证据较为充分。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了解到,根据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特点,平阴法院从案件广度、深度方面加强司法研究,既注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重视保护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秩序,营造诚信经营氛围,同时深化诉源治理,遵循调解优先的原则,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在法律咨询、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为消费者提供便利,严格归责原则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依法及时审结消费者维权案件,为消费者挽回损失,对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中发现的商品缺陷、服务失范等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通过“线上+线下”多种载体和形式广泛宣传消费维权法律知识。
孟广军提醒消费者,提起诉讼要符合法律规定,消费者要树立理性消费观念和证据维权意识。在消费过程中还要注意留存证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留存商品发票,网购过程中注意保留与卖方的交流记录;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合理使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权益被侵害、受欺诈的过程。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前,向经营者咨询有关商品性能、功效等方面的信息,对于商家的过度承诺不要轻信,不要贪图其一时让利,落入消费陷阱。还要注意,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法律不予保护,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在对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提出建议时,孟广军则表示,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应当带头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商品生产者还应当严把质量关,避免因为质量问题而引发消费者维权诉讼;销售者应当对商品严格审查,以免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者与销售者还应当合理宣传,宣传内容不宜过分夸大,防止引发消费者维权诉讼。要合理制定格式条款,避免因格式条款制定不合理侵犯消费者利益而导致条款无效的情形出现,进而损害自身利益。
下一步,平阴法院将聚焦“公正与效率”主题,积极开展新业态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研究探索,加强对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研究,有效规制职业打假人滥诉、恶意诉讼等行为,努力营造安全、诚信、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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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14 21: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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