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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贵港日报
平南讯 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打击拒执犯罪的典型案例,以此督促被执行人主动、自觉履行法院判决和裁定。
申请人蒙某与被执行人郭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年4月27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郭某云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给申请人蒙某。同日,该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郭某云需偿还货款1.2万元给蒙某。上述文书生效后,郭某云一直未履行,蒙某于同年6月1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郭某云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其名下有一套商品房,法院遂依法查封该房屋。2020年10月10日,郭某云与蒙某就上述两笔欠款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双方约定郭某云共需偿还13.1万元给蒙某,蒙某自愿放弃其余利息。在郭某云分期履行10万元后,蒙某同意解除对郭某云名下房产的查封。该房屋解除查封后,郭某云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所获卖房款本应按比例优先偿还给蒙某。但郭某云将卖房款转给他人,逾期拒不履行与蒙某的生效和解协议,损害了蒙某的合法利益。由于郭某云擅自出售房屋,所得房款没用于履行本案债务而是用于其他,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法院将郭某云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公安机立案侦查后,对郭某云采取刑事措施。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认定被告人郭某云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郭某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在二审法院宣告判决前向申请人履行完毕,法院遂依法对郭某云从宽处罚,判决郭某云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典型案件。被执行人获得申请执行人和解并且同意解除查封其财产后,恶意处置财产且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执行不能的行为,严重蔑视法律威严。法院对该行为依法予以惩戒,有效打击抱有侥幸心理的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为树立司法权威起到了重要的意义。
(陈枢文 梁容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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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6 11: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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