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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在邻居水桥上洗菜不慎溺亡,其女儿索赔50万,法院:应该赔钱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3-06-05 07:35:00 来源:弘文说法

刘大妈家旁边不远有个池塘,这个池塘是天然形成的,里面的水比较干净,刘大妈经常去这里洗菜洗衣服。

后来,这个池塘被王先生承包下来了,王先生拿它来养鱼养虾,认为水质好养出来的鱼虾肯定能卖个好价钱。

同时为了不得罪村里人,王先生并没有指责村民洗菜洗衣的行为,依旧允许刘大妈这样的村民来这里洗菜洗衣服。

只不过为了安全,还是设置了警示标志,安装了一些防护围栏。

大妈在邻居水桥上洗菜不慎溺亡,其女儿索赔50万,法院:应该赔钱

常来洗菜洗衣服的还有一户人家,也住在池塘边上不远的地方,这家人姓林,他家经济条件还可以,为了方便大家洗菜还在池塘边上搭建了一座水桥。

建之前得到了村委会和王先生的允许,由林先生一家出钱。

有了这个水桥后,林先生一家和刘大妈洗菜都很方便了,大家都认为这是一件好事。哪曾想到啊,刘大妈有一天在水桥上洗菜掉进池塘里被淹死了。

那天和往常一样,快到中午的时候刘大妈从地里弄了菜回来,在池塘边完洗菜就准备回家弄中午饭,突然刘大妈脚下一个踉跄直接掉进了池塘里。

她大声呼救,但无人应答,离得最近的林家,因为年迈的林母在就有了耳背的毛病,因此也没有听见,就这样刘大妈死在了池塘里。

快到傍晚时,其他的村民来这里洗衣服才发现。很快,刘大妈的子女赶到了池塘边,村干部也来了。

村干部认为是一起意外,也就没有报警,让刘大妈的子女将刘大妈的遗体妥善处理后事,尽早入土为安。

但刘大妈的子女非常伤心,在伤心之余认为这事应该林母负责,认为要不是她不救刘大妈,刘大妈也不会死,而且还认为修建水桥的林先生和池塘承包者王先生也有责任。

村干部见此情形连忙劝刘大妈的子女不要无理取闹,并说刘大妈入土为安才是现在的要紧事。

大妈在邻居水桥上洗菜不慎溺亡,其女儿索赔50万,法院:应该赔钱

可刘大妈的子女不听劝,直接将林母、林先生、王先生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三人赔偿。

林先生表示自己是做好事才修建的水桥,刘大妈自己落水死的,关他和他什么事。再说自己母亲耳背啥也听不清,怎么就因为没有救人要承担责任?

王先生也很无奈,自己就是承包了一个池塘养鱼,刘大妈自己要来池塘洗菜,最后淹死了他还要负责?

法院经过调查取证后判决,林先生承担10%的责任,剩下的责任由刘大妈自己承担,林母和王先生无需承担责任。

以案释法

根据案情描述,我们可以看出刘大妈的遇难事故牵涉到了四个主要的责任方:林母、林先生、王先生和刘大妈本人。

首先,林母在此次事件中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不能因为林母耳背没有听见呼救,就要承担责任,同时刘大妈落水和林母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林母没有必须救刘大妈的义务。

而林先生因为他修建了水桥,是水桥的拥有者,应当对水桥设置安全保障措施,比如栏杆,警示牌等。

虽然水桥的修建为大家提供了方便,提供了更多的活动空间时,但也增加了池塘发生危险的可能性。

林先生作为修建者、管理者,应该对水桥进行管理和维护,尽可能消除安全隐患。因此,刘大妈的死林先生有一定责任。

大妈在邻居水桥上洗菜不慎溺亡,其女儿索赔50万,法院:应该赔钱

根据《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先生作为一位承包池塘养鱼的经营者,尽管已经设置了警示标志和围栏,但他还是要对池塘的安全进行充分的评估和措施,包括对池塘的环境和周围人员行动的监管和控制。理应承担一定责任。

但是《民法典》另有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大妈的死亡其实还是在林先生的水桥上发生的,因为林先生的水桥没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因此池塘经营者不用承担责任。

最后,刘大妈本人对她在洗菜和洗衣服时落水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尽管经常在这洗菜没出过问题,但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这样可能存在的风险,尤其是当池塘边没有类似栏杆、栅栏等简单安全措施保护或者提醒的情况下,更应该加倍谨慎。

但是刘大妈忽视了这一点,认为不可能出事,那么在知道有风险还愿意冒着风险实施行为,那么最后导致的结果只能自己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林先生承担10%的责任,王先生和林母无责,刘大妈承担剩余90%的责任。

小结

林先生出于好心,但没想到摊上这么一件事,归根结底还是没有最好防护措施,假设一切都整理妥当,我想林先生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这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自身权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并提高风险意识,重视安全生产和生活。

每个人也都应该注重自己的行为安全,从而避免类似的安全问题的发生。

对于此案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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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05 11: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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