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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网
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使用“韩国处方减肥药”过程中,二被告人发现销售该药可以获取巨大利益,董某某遂在没有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情况下,通过名叫“李某务”(另案处理)的韩国人购入该款减肥药,将不同型号的减肥药与王某某在网络上通过百度、微博、小红书、微信等APP进行宣传销售。
2020年10月,王某某将其弟媳被告人武某某发展为其下级代理。2021年6月,董某某通过上网查询并向上级代理李某务确认后,得知其销售的“韩国处方减肥药”中含有麻黄碱成分。
2021年11月5日,武某某与王某某通过网络宣传得知销售的“韩国处方减肥药”含有麻黄碱成分,属于禁止销售的食品。为牟取非法利益,王某某、董某某、武某某仍继续向下级代理销售该减肥药。
裁判结果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董某某、王某某、武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判决三被告人退缴非法所得、支付公益性赔偿金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
法官寄语
三名被告人的行为侵害食品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还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本案在判决三名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判决三名被告人承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全国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用法律武器筑牢食药品安全底线,彰显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严厉打击食品犯罪的高压震慑态势,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法官呼吁广大群众增强对食品药品的安全意识,通过正规购买食品药品,远离有毒有害食品,如遇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求助。同时也要理性消费,树立科学的审美价值观,科学减肥,增强辨别能力,以免对身体造成损伤影响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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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22 18: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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