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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样的花园里面,挖呀挖呀挖,种什么样的种子,开什么样的花……”武汉长相甜美、纯真可爱、童趣满满的美女幼师黄老师一夜走红,唱红了儿歌《小小花园》。
《小小花园》这首儿歌并不是黄老师的原创,她只是演唱者,公开资料显示,《小小花园》是由苏苏作词、作曲、编曲的。
《著作权法》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黄老师只在幼儿园里教孩子唱儿歌《小小花园》,带孩子不停地“挖呀挖呀挖”,则不构成侵犯苏苏的著作权,无须取得苏苏的授权,无须向苏苏支付稿费。
不过,黄老师不妥之处就在于没有对孩子说明《小小花园》的词曲作者是苏苏。
问题来了!黄老师在自己的自媒体账号上发出不到2分钟的“挖呀挖呀挖”,突然走红,又开直播高唱《小小花园》,吸引数百万粉丝围观,短短几天就坐收几百万元的播放收益和打赏费!这已从单纯的教学行为(带有公益性质)演变为:非常成功的商业行为,涉嫌侵犯苏苏的著作权。
苏苏创作的《小小花园》词曲,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独创性是作品的核心,要求作品是作者从无到有创作,或者是在已有作品基础上进行可被客观识别的再创作,且作品必须是智力成果而非体力成果。
毫无疑问,苏苏的《小小花园》属于智力成果,是苏苏从无到有创作出来的。黄老师并未进行可被客观识别的再创作,她涉嫌了苏苏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著作权是权利人享有专有权利的集合,包括多项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人有权控制自己作品的传播。
复制权是著作权财产权中的重要权利,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复制行为可以分为4类:一是“从平面到平面”,二是“从平面到立体”,三是“从立体到平面”,四是“从无载体到有载体”的复制。
儿歌《小小花园》是苏苏即兴创作的音乐作品,通过词和曲的形式表现出来,刚开始是平面载体,经过黄老师传唱,能够通过录音、录像或者其他方式保存并加以复制。
黄老师在自媒体账号上、直播间里唱红《小小花园》,符合“从平面到立体”复制的特征,这种行为已经属于复制权所控制的范围。未经苏苏的许可,该行为涉嫌侵犯了苏苏著作权中的复制权。
除了复制权,黄老师还涉嫌侵犯苏苏的表演权。
《著作权法》第10条第9项规定,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这意味着著作权人有权控制自己作品的表演,表演权控制两种表演行为,一是现场表演,二是机械表演。
现场表演又称“活表演”,是指演员对作品进行公开表演;机械表演是指使用机器设备对作品进行公开播放。
黄老师唱红《小小花园》属于现场表演。虽然表演权可以控制表演行为,但对作品《小小花园》的免费表演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对表演权的侵犯。
问题在于,黄老师走红之后,以营利为目的,并不局限于幼儿园的日常教学这一特定的范围,不满足“未向公众收取费用”和“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两个条件,不应当认定为免费表演。
黄老师无法援引合理使用规则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
当务之急,苏苏应该向黄老师依法维权,包括找她协商解决,委托律师同她沟通,向主管部门投诉,提起民事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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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5-06 17: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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