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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自己的“幸福肥”而烦恼,朋友介绍说有一款减肥产品能够快速瘦身,买回来却发现是“三无”产品,尝试后还出现不适。起诉卖家要求十倍赔偿,法院会支持吗?
2022年,阿珍(化名)经朋友介绍,在微信上添加了出售减肥产品的小朱(化名)。了解价格后,阿珍向小朱购买了两盒减肥产品。不久后阿珍收到货,再次联系小朱又买了6盒,阿珍合计向小朱支付了2816元。
服用减肥产品后,阿珍产生不适与小朱沟通退款并赔偿,小朱将货款2816元退还阿珍,但拒绝赔偿。阿珍便向汕头龙湖法院起诉,要求小朱按价款支付十倍赔偿。
小朱辩称,阿珍第一次购买的2盒减肥产品可使用80天,其第二次购买6盒的行为并非出于生活需要,不应被认定为消费行为;其次,阿珍购买前自己已明确告知,减肥产品由案外人直接邮寄给阿珍,因此双方系委托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她无需支付十倍赔偿。
阿珍则表示,小朱销售的减肥产品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也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她向小朱购买减肥产品是直接支付货款,并没有支付代理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朱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减肥产品的合法进货来源,也未标明交易时阿珍支付的货款由购买成本与代理费构成,因此双方就涉案减肥产品应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小朱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对阿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汕头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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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6 12: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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