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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门票上千元,钓到“标鱼”最高兑换2万,其实是新型赌场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4-04-08 17:47:00 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鱼塘入场门票高达上千元,却吸引大量钓友前来,只因鱼塘内投放了金额不等的“标鱼”,以钓到不同积分的“标鱼”,兑换不同金额的现金。一条实际价值不超过600元的“标鱼”最高居然能兑换2万元!

通过钓鱼就能“以小博大”?这其实是隐蔽的新型赌场!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浦区人民法院)审判了这样一起开设赌场刑事案件。

案情回放

被告人王某以牟利为目的,租借了上海市青浦区某处芦苇荡并将其改造成垂钓中心。垂钓中心共有三处鱼塘,分别为2个“高炮塘”、1个“巨物无铅塘”,在不同的鱼塘内投放金额不等的“标鱼”以供垂钓。

所谓“标鱼”,指的是身上带有各种颜色标签对应不同积分的鱼,积分从几百到几万分不等,一个积分可兑换人民币1元。

垂钓中心收取钓鱼人员1千至4千元不等的门票费用,以钓到的“标鱼”对应积分返还现金的方式,组织钓鱼人员进行竞钓“标鱼”的赌博活动。例如,“高炮塘”中多为普通青鱼,对应积分为100分、可兑换100元;“巨物无铅塘”名为“紫粉佳人”的“标鱼”,每条对应2万积分、可兑换2万元。

鱼塘门票上千元,钓到“标鱼”最高兑换2万,其实是新型赌场
鱼塘门票上千元,钓到“标鱼”最高兑换2万,其实是新型赌场

“标鱼”

而实际上,这些“标鱼”是从市场批发采购的普通青鱼,每斤价格在10至38元不等,一条鱼最高价值不超600元。参与人员一般输多赢少,数场“竞钓”下来,不少人输掉几千元至上万元不等。

2023年9月,被告人陈某、周某在明知王某以“竞钓标鱼”的方式经营鱼塘的前提下,入股投资80万元,参与分成。为了经营垂钓中心,王某安排被告人费某、张某、刘某等人担任工作人员。他们分工明确:由被告人王某负责整个垂钓中心的运营和收付款,以及在网上“引流”;被告人费某负责发布广告和竞钓“标鱼”视频招揽赌客,管理微信群和抖音后台;被告人张某、刘某负责管理鱼塘,对钓上来的“标鱼”进行审核拍照,发放回鱼卡等工作。

人民法院审理

2024年2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6名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向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到案后,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结合在案证据,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陈某、周某单独或结伙开设赌场,被告人费某、张某、刘某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陈某、周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费某、张某、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6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6名被告人到案后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

最终,青浦区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决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费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张某、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说法

“竞钓标鱼”经营鱼塘作为一种新颖的开设赌场犯罪方式,此类犯罪模式一般通过线上“引流”、发布广告和竞钓“标鱼”视频、管理群聊和短视频;通过线下经营鱼塘、对“标鱼”审核拍照、发放回鱼卡、兑换赌资等。

鱼塘门票上千元,钓到“标鱼”最高兑换2万,其实是新型赌场

图片源自网络

一、“竞钓标鱼”开设赌场与“垂钓休闲”合法经营,有什么区别?

开设赌场,是指开设专门用于进行赌博的场所。赌博,是指以一定的赌资为本钱,意图通过赌博取得更多金钱或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等人收取高额门票,用远超市场实际价值的“标鱼”设置“博彩”规则,以鱼塘为场所,开设赌场专门用于赌客进行赌博。

开设赌场一般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且持续一定时间,参与赌博的人数较多且赌资数额也较大,有一定的组织性,内部成员有分工等特点。合法经营则仅为提供鱼塘,收取一定的费用,供钓友垂钓。区分“竞钓标鱼”开设赌场与“垂钓休闲”合法经营的标准在于是否设置了远高于市场价的高价“标鱼”,是否具有相应的“博彩”规则,是否存在以小博大的赌博方式,是否收取高额门票等。

二、参与赌博的代价是什么?

“十赌九输、久赌必输”,“赌钓”亦如此。赌博是影响社会法治与和谐的“毒瘤”。沉迷赌博将败坏社会风气,助长不劳而获、投机侥幸的歪风邪气;影响家庭和谐,造成家庭破裂、债台高筑的家庭悲剧;易引发社会危害,甚至造成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

参与赌博,可能将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 经营者开设赌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参与赌博者可能构成行政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因此,对于参与赌博的“赌客”,也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防范垂钓异化为“赌钓”

1. 钓场应合法经营,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应正确区分开设赌场的“竞钓标鱼”与合法经营的“垂钓休闲”,切勿为非法利益冲昏头脑。

2. 钓友应正规垂钓,切勿参与“赌钓”。对于“竞钓标鱼”等广告和视频要保持警惕,切勿盲目参与,否则追悔莫及。

3. 平台应加强监管,共治赌博乱象。电商平台应加强对可能涉及竞标赌博工具销售情况的监管,互联网交流平台、短视频网站等也应加强对可能涉及“竞钓标鱼”“福利钓鱼”的广告、短视频等网上引流的监管,共同整治乱象。

此外,一旦发现有“竞钓标鱼”类似非法行为应当积极举报,让违法犯罪无处遁形。

(“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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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08 21: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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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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