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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华商网
跟团出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向谁索赔?华商报记者近日从西安市碑林区法院获悉,该起旅游服务合同纠纷中,旅行社与运输公司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王女士与被告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处购买跨省双飞6日游,原告按约缴纳团费2280元。团期第四天,原告乘坐旅行社安排的大巴车前往景点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交警认定大巴车司机负全责。
事发后,原告被送至当地医院救治,期间的医药费运输公司已全额支付。原告回到居住地后又产生医药费三千多元。双方对事故损失协商未果,原告将旅行社及运输公司诉至西安市碑林区法院,请求判令:1.旅行社退还全额团费;2.旅行社、运输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
庭审中,旅行社辩称,依据其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只应退还团费456元;关于医药费,愿意承担有票据的部分。对于其余诉讼请求,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运输公司辩称,本案系旅游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应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碑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旅行社的旅游合同关系成立。旅行社作为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食宿、交通运输等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运输公司系协助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义务的旅游辅助服务者,其为旅游者提供的交通服务应视为旅游服务合同义务的延续。原告在旅行社安排的行程中,因乘坐运输公司的交通工具发生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故旅行社与运输公司应当对原告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退还全额团费2280元,鉴于事故发生时团期刚过半,原告受伤后的行程未游览,酌定由旅行社返还团费1140元。
宣判后运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跟团旅游发生车祸,游客维权时可能会面临旅行社与运输公司互相推诿的情形。实践中,游客一般是与组团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运输公司实际上是旅游辅助服务者,其提供的交通服务应视为旅游服务合同义务的延续,因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游客在报团时要选择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保存好旅游合同、收费凭证,万一发生意外还要留存好门诊病例及医疗票据等证据原件,以便于日后维权。华商报记者 宁军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田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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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02 09: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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