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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农民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文物局以及中华司法研究会文物司法研究分会日前联合发布15件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涉及文物类型多样,相关责任主体多元,权利义务内涵丰富,打击成果显著。15件典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案件类型,集中展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全方位筑牢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法治屏障的实践成果。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鲁某、罗某才故意损毁文物案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承租山林种植中草药的过程中,违反文物保护责任使用挖掘机施工导致损毁文物的后果,合作社负责人被判有期徒刑。该案是人民法院、文物行政部门秉持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理念,依法履职尽责,通过严格妥善查处发生在人民群众周边、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努力提升文物保护水平和效果的代表性案例。
原来,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2020年7月,繁昌撤县设区)东辉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是一家从事中草药种植、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鲁某为合作社负责人,罗某才为股东。2012年4月,该合作社承租繁昌县平铺镇某村约200亩山林,准备种植草药及建设苗圃。因该片山林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皖南土墩墓群范围内,同年5月,鲁某与繁昌县文物局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承诺不使用挖掘机施工作业。但在施工过程中,鲁某、罗某才仍擅自使用挖掘机进行清理表层土壤、挖沟等作业。同年10月,繁昌县文物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该情况并予以制止。经鉴定,皖南土墩墓本体受到严重破坏。繁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某、罗某才故意损毁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均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系故意损毁文物引发的刑事案件。鲁某、罗某才在与繁昌县文物局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后,仍然明知故犯,严重破坏皖南土墩墓本体,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依法审判的同时,采取“以案说法”形式在皖南土墩墓群保护区内进行宣讲,引导社会公众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和自觉性,起到“惩处一个、警示一片”的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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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7 06: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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