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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宁晚报
初中生翻墙离校无证驾驶意外身亡谁之过?
法院二审判死者父母和学校分别担责85%和15% ■本报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包其剑 黄昕如
15岁少年擅自翻墙离校,无证驾驶摩托车遭遇车祸身亡,家长悲痛之余将学校告上法庭,学校是否要对这起意外负责?近日,该案经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一审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少年的父母及学校分别担责85%和15%。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初中生翻墙离校
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酿惨剧
小江生前在南宁市江南区一所学校读初中,就读期间寄宿在学校。学校对寄宿学生实行封闭式管理,周日晚至周五下午期间若有事外出,需向学校请假经班主任审核并由门口保安验证放行。
2019年的一天,12时46分小江和3名同学爬墙离开学校。13时55分左右,小江未戴头盔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载3名同学在公路上行驶,撞到前方同向临时停靠路边的大货车尾部,小江当场死亡,其他3名学生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小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周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他3名学生不承担事故责任。同时交警部门将学生发生事故的情况告知学校,学校老师及时赶到事故现场。
事发后,承保大货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先后向小江的父亲给付了保险赔偿金共计26.968736万元。
2020年,小江的父母以学校未切实履行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致使其子离校外出发生伤亡交通事故使两原告遭受重大经济和精神损失为由,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7.0654万元。学校则辩称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二审驳回上诉
死者父母担责85%学校担责15%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学校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是关系到学校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小江等4名学生攀爬围墙离开学校时,其值班老师及班主任对学生的就寝情况进行了巡查,学校保安也未能及时通过监控视频发现学生攀爬围墙,以致未能及时制止学生离开学校的行为,学校对4名学生在校园内的监管上存在疏忽,对于小江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结果具有相应的过错,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江已满14周岁,已具备相应的识别和判断能力,应当能够认识到擅自攀爬学校围墙离开学校,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搭载3名同学的行为存在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其却未能谨慎加以注意,且小江的上述行为本身是学校规章制度及交通法规所不允许的,故小江应当对自己因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小江父母作为小江的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对小江的安全及预防危险的教育工作不到位,对导致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法院结合案情和核定原告的各项损失,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在扣除保险公司已赔付小江父母的部分损失后,对剩余的损失由被告学校承担15%的赔偿责任,两原告自行承担85%的责任。江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学校赔偿原告6.489万元;驳回小江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小江父母和学校对此判决不服,均提出上诉。近日,南宁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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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2 07: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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