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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郴州日报
郴州市枫叶冷热联供技术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4月1日作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你公司与云巢公司在2015年12月11日与原资兴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3108115271)依法正式解除。
为依法妥善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除善后事宜,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就退还你公司已缴土地价款和已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等事项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退还你公司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11373700元,补偿你公司可以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价值12243002.21元,合计23616702.21元;
二、你公司应支付违约金5899169元、土地使用费1557149元,合计7456318元。
三、对其中一笔3000000元缴款待你公司与云巢公司确认归属后,再另行确定该笔缴款的归属及相应违约金的承担者。
一、二项折抵后,应暂退还你公司剩余土地价款和对其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等金额共计16160384.21元。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资兴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8日
注:完整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正本,请前往资兴市自然资源局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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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3 05: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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