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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

类别:教育 发布时间:2023-04-25 08:04:00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安徽商报

省教育厅、省发改委近日联合发文,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盈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严禁中小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等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明确各学段收费项目标准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学习、生活所需的相关便利服务,以及组织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可根据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性费用。相关服务由学校之外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学校可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了解到,安徽省正在执行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政策为2010年制定,距今已有十余年,已不能适应当下教育收费管理客观实际,也需进一步明确细化。

省教育厅、省发改委《通知》按照学段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项目标准以及内容进行了具体划分和明确。明确学前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延时服务费;代收费项目为校车费、课外教育活动费。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课后服务费、公共洗浴费、补办证卡工本费;代收费项目为教辅资料费、作业本费、校服费、校车费、研学实践费。高中阶段(中等职业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公共洗浴费、补办证卡工本费;代收费项目为教材费、教辅资料费、作业本费、校服费、校车费、研学实践费、中职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军训伙食费、健康体检费。

书面征求学生家长意愿

自愿原则、非营利原则,是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基本原则。省教育厅和发改委通知明确,中小学(幼儿园)按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严格遵循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及从严控制的原则,学校应以书面形式征求学生家长意愿,经学生家长明确同意并书面签字认可后方可实施。学校应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接受家长监督。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中小学(幼儿园)向在校学生(在园幼儿)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另外,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另有规定外,一般采取集中预收、期末结算的方法收取。学校在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内,按照学生自愿选定的项目和规定的收费标准集中预收费用,并在每学期末,分年级按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及时结算预收费用,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

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

安徽省明确要求,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审批权限。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制定,各市、县(市、区)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除省另有规定外,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标准由学校严格按照补偿成本和非营利原则确定。

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公示制度,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将按规定权限批准的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等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管理方面,安徽省明确,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其支出必须单独核算。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于学校的其他支出。严禁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小金库”。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讲义资料严禁纳入收费

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各校做好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的宣传解读。学校和教师在依法依规进行收费时务必将有关情况解释清楚,将收费的依据、标准、范围、要求等内容完整详细地告知家长,取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严禁在收费中对有疑问的学生和家长敷衍应付、态度蛮横、拒绝解释。

安徽省明确,严禁学校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名义向学生乱收费;严禁中小学校将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如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等费用;严格规范家委会行为,严禁以家委会名义规避学校收费主体责任,摊派收取上述费用。

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违规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行为,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记者 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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