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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淄博日报
本报讯(记者杨秋云)1月3日,记者从工信部门获悉,我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发布。根据细则,我市将对符合条件的乘用车、物流车、客车减排每千克碳分别给予整车生产企业不高于12元、4元、2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根据《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政策原文: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整车生产企业,依据车辆年度实际运行减排情况给予一次性减排奖励。享受节能减排奖励产品需由整车企业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产品公告,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政策支持对象:在我市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整车生产企业。
奖励发放标准:经由本市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开票销售给用户或渠道商,并由购车单位或个人完成登记注册后,依据车辆在注册登记后首个年度内(顺延年)实际运行碳减排情况给予一次性减排奖励。2023年标准为:乘用车、物流车、客车减排每千克碳分别给予整车生产企业不高于12元、4元、2元的奖励;按照上浮10%计算,2022年奖励标准分别为13.2元、4.4元、2.2元;按照逐年下浮30%计算,2024年奖励标准分别为8.4元、2.8元、1.4元;2025年奖励标准分别为5.88元、1.96元、0.98元。单个企业每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碳减排量计算方法将依据《中国能源统计年鉴》化石能源热值及折标系数、标准煤碳排放系数取值。
申报单位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应首先向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行文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本细则自2022年6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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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04 08: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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