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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半岛都市报
开发商一房多卖,房子归谁?
半岛问法热线昨聚焦房产纠纷,律师在线支招
7月11日半岛问法热线聚焦房产纠纷话题。 文/图半岛全媒体记者尹彦鑫 蒋凯
7月11日半岛问法热线聚焦房产纠纷话题,邀请了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的鲁桂霞律师和张潇霄律师在线解答市民来电。开发商一房多卖,房子归谁?合伙投资买房一方私自登记,万一他私自出售我该怎么办?结合市民咨询的热点话题,律师进行了详细分析并给出了建议,记者对相关案例进行了整理供市民参考。
上午9点30分,半岛问法热线准时响起,鲁桂霞律师接到了市民张先生的咨询。“几年前,我和朋友合伙儿买了一个房产做投资,使用了对方的名字,但这个朋友私自办了房产证,将房子登记到了自己名下。知道这个事之后,我很生气,找到朋友后对方跟我签了一份协议,明确了我们购买这套房子的出资份额,我现在想知道这个协议有没有效?”张先生表示,自己担心这个房子被对方随意处置,利益受损。
“您与对方补充了合伙购房的协议,从司法实践来看,各地法院对合伙买房合同的效力争议不大,均认为该协议的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该协议应成立生效。”鲁律师表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方处置房屋就一定要得到张先生允许。“这份协议在你们出资人之间有效,但是无法对抗购房的第三人,我国现行法律实行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因此如果对方违反合伙买房协议,擅自转让房屋并完成变更登记,遇到这种情况,您只能以合同纠纷案由起诉至法院,请求追究对方擅自处分房屋的违约责任以及因此给出资人带来的损失、请求其返还购房款及房屋相应增值部分。”
鲁律师再次提醒,与他人合资购房,一定要在购房的同时签好合伙购房协议,将各种风险规避到最低。
房产纠纷话题,咨询的市民众多。“2011年我跟女儿签订了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把当时市值七十多万元的房产以买卖的形式卖给女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了过户登记,但是这么多年了,女儿一直没有支付这笔钱。”刘女士表示,“最近发生一些矛盾,我想着跟女儿要回这笔钱,但是,她说已经给过我这笔钱了,我该怎么办?”
张潇霄律师表示,由于合同签署房产过户距今已经过去十多年,刘女士这么长时间都没有主张过这笔钱,从法律上讲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您现在70多岁了,女儿对您是有赡养义务的,如果女儿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您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女儿支付赡养费,赡养费纠纷是没有三年诉讼时效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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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12 05: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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