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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刘震
2021年11月,胶州市李哥庄镇居民王先生发现存放在四甲村的大量河沙被盗,经过蹲守,几天后王先生将再次前来偷窃的嫌疑人现场抓获并报警。经过长达近两年的调查取证,该案件于今年7月27日宣判,主犯董某获刑14个月。但令王先生疑惑的是,该案件只有刑事审判并未涉及民事赔偿,他被偷走的价值44000余元的河沙无处追讨。
深夜蹲守,村民抓获偷沙贼
2021年11月,胶州市李哥庄镇双京村村民王先生发现自己存放在附近村庄内的河沙被盗,经过测量,被盗河沙大约为2800立方米。11月26日晚10点,王先生经过现场蹲守,将再次前来偷沙的嫌疑人抓获,随后报警。“当时他们来了两辆拉沙的大车,还有一辆挖掘机,全被我扣住了。”王先生说,由于现场人赃并获,所以他认为案件很快会水落石出,不料一拖就是近两年。
据王先生介绍,偷沙的嫌疑人董某在被抓后曾返还了大约2000立方米的沙土,但品质却比王先生储存的河沙差很多。“他给我返还的沙土市场价格仅有我原来存沙的一半,他这叫偷梁换柱。”王先生说,经过公安机关的鉴定,最终认定董某偷走的河沙总数为800立方米,涉案价值44000余元,对于这一鉴定结果,王先生并不认同。
嫌疑人获刑14个月,判决书未涉及民事赔偿
2023年7月27日,该案件由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胶州市人民法院宣判。判决书写明,被告董某于2021年11月21日22时许,联系安排车队车辆来到胶州市李哥庄镇四甲村东盗走八百立方左右河沙,经胶州市价格和监测中心认定,被盗河沙价值人民币44000元。11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董某联系安排车队车辆再次行窃未遂。由于董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且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董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书没有涉及民事赔偿的部分。
“法院是不是认为我被偷的河沙都还回来了?咋没有民事赔偿的部分呢?”案件宣判后,看到判决书后的王先生十分疑惑。“董某返还的2000立方米沙土的市场差价先不算,那还有800立方米未返还的呢,难道不用赔我钱吗?”王先生说,自始至终他都没有接到司法机关关于提起民事诉讼的通知。
律师:检察院、人民法院有义务告知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针对这一案件,青岛农业大学法学博士、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贾宝金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该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告诉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定义务,但考虑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和本条的立法目的,检察院应该通知受害人有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贾宝金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条虽然不是强制性义务,但毕竟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受害人权益,从便民、利民的司法理念出发,此类案件一般都会告知受害人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这样既保障了受害人的利益又节约了公共资源,不必再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救济。目前,王先生只能继续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董某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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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17 21: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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