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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汉中日报2023年2月,略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略阳县某村山林中使用猎夹、自制钢丝猎套猎捕野猪3头、小麂2只,并将野生动物带回家中脱毛处理后,少量送予亲友,其余部分留待自己食用,后于2022年1月被略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有关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猎捕的野猪和小麂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共计价值7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其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同时判决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7500元。
法官说法:野猪、小麂、狗獾、刺猬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即“三有”野生保护动物。一些村民因法治意识淡薄,使用电猫、猎套等禁用工具或方法猎捕野生动物,殊不知其行为已经涉嫌违法,虽然野猪已被最新“三有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名录”除名,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对其随意捕杀,轻者会受到行政处罚,重者会因此被判处刑罚,追悔莫及。
(袁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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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13 1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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