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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沈阳日报
为进一步规范废弃机动车停放管理,维护全市良好的机动车停放秩序,缓解城市停车矛盾,打造安全有序、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废弃机动车严禁在城市道路(包含广场、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位等区域)停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废弃机动车:(一)零部件残缺失去驾驶功能的机动车;(二)经认定为报废的机动车;(三)经认定为无主的机动车;(四)其他可认定为废弃机动车的情形。
三、废弃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自行对停放在城市道路的废弃机动车进行清理。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城市道路违法停放的废弃机动车开展专项清理行动;对长期停放的废弃机动车依法拖移。
五、各公共绿地、闲置空地、市政桥梁下面、居民小区等专属公共区域停放的废弃机动车由本公共区域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管理职责清理。
六、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自觉遵守机动车停放法律法规,规范有序停放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严禁停放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区域。
七、广大市民对违法停放在城市道路的废弃机动车可积极进行举报,举报电话:22820122。
特此通告
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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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08 05: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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