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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通榆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黄金盗窃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24年农历春节前,王某在通榆县城内闲逛时,看见某金店生意火爆,进店后看到展柜内的黄金,再想到自己沉重的债务,顿时一个“绝妙”的想法在脑中产生……
经过多日“踩点”,2024年1月12日凌晨3点,王某再次来到金店,确认周围无人后,便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棍将金店大门撬开,随后进入室内,用铁锤将展柜玻璃敲碎,将30条黄金项链装入上衣兜内,随后逃离现场。
当日17时,公安机关在内蒙古将王某抓获,被盗黄金项链被返还被害人。经质量检验和价格认定,被盗黄金项链总质量1007克,价值人民币50.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全部赃物,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通榆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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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08 17: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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