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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游仪
据南充市消防救援支队消息,2月27日,《南充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发布。
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指导社区(村)确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应当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
公民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居民住宅楼内的公共门厅、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人员疏散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
严禁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
严禁电动自行车或电池入户充电;
电动自行车停放或充电点应当与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在民用建筑内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确保充电期间不离人,防止发生火灾。
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社区(村),应当立即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等管理区域内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在检查中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报告,经消防救援机构核实后,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涉及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违规充电等构成消防违法行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及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违法行为的,由电力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对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因违规充电行为引发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指以蓄电池作为能源,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和未在工信部名录的低速四轮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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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2-28 20: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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