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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政协报
《 人民政协报 》 ( 2024年03月20日  第 11 版)
基于网友的关注热点,我们摘出几条法律条款,供大家学习理解和掌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旨在保护未满18周岁公民的合法权益。1991年通过,2020年第二次修订,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注:被称为“1979年旧刑法”,现已失效)。后经12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制定的法律。2020年12月26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三十二条 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沟通,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学校决定对未成年学生采取管理教育措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学校进行管理教育。
第三十三条 未成年学生偷窃少量财物,或者有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学生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学校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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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20 05: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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