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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记者从贵州省民政厅获悉,10月14日,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贵州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即日起试行。
据了解,《办法》共8章20条,对普惠性养老机构的定义、认定条件、申报程序、收费规则、政策扶持及监管退出等作了明确要求。
《办法》明确,县级民政部门是属地普惠性养老机构的具体认定主体,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普惠性养老机构的认定与管理工作,省、市(州)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
《办法》明确认定范围及条件,明确有意愿开展普惠性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且符合“依法登记备案”“服务能力良好”“服务质量良好”“财务管理规范”“收费标准合理”“诚实守信”等6个条件的养老机构,均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自愿向县级民政部门申报认定为普惠性养老机构。
关于申报流程,《办法》明确五步完成认定,即:机构申报→开展申报→公示结果→签署承诺书→报备,全程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服务收费方面,《办法》明确,普惠性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和其他服务费。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或通过设置参考区间等方式加强引导。伙食费按照非营利性原则合理收取。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床位费、护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定价管理权限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立足普惠养老服务的可及性、可负担性、可持续性,综合考虑服务机构实际成本、政府补助、当地收入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服务机构性质等因素合理确定。
监督管理方面,《办法》强调,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一经核实发现有下列行为的,由属地民政部门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无故未按要求和期限完成整改的,取消其普惠性养老机构资格,不再享受普惠性养老机构优惠扶持政策;涉嫌违法违规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具体情况如下:(一)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二)收费标准超出规定收费标准的;(三)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的;(四)有虐待老年人或者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的;(七)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的;(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九)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或日常服务质量监测未达标的,未按照相关要求限期改正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的。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陈龙
编辑 徐然
二审 李劼
三审 田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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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5-10-30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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