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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成都日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12个典型案例。成都中院两例案件入选,其中1件涉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
据悉,德国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仲裁庭受理威仕公司与四川荣丰公司仲裁案,于2020年3月作出裁决,要求荣丰公司向威仕公司支付货款。2022年,威仕公司向成都中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荣丰公司主张,根据《海牙送达公约》,我国对通过邮寄途径直接向身在国外的人送交司法文书的相关条款作出了保留,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通过邮寄方式向荣丰公司送交仲裁程序文书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根据《纽约公约》有关“适当通知”的要求,因其未接获仲裁开庭等程序的适当通知,该仲裁裁决不应被承认和执行。
成都中院认为,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仲裁庭通过邮寄方式向荣丰公司发送仲裁文书虽被拒收,但文书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视为已送交。同时,文书邮寄地址为荣丰公司登记住所地,预留联系电话为荣丰公司经办人电话,四川省高院向该地址成功送达案涉仲裁裁决书。基于此,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仲裁庭向四川荣丰公司登记住所地寄送仲裁程序文书应视为寄送实际到达或足以推定荣丰公司能够收到该邮件,达到了“适当通知”的标准。据此,裁定承认和执行案涉仲裁裁决。
本案的司法判断和裁决结果,彰显了中国法院严格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和积极支持国际仲裁的司法立场,有利于发挥仲裁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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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2-01 05: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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