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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个房子,为赌博人员提供场所,12天获利28440元,殊不知,这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近日,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三名被告人均被判刑。
案情显示,2023年6月8日至19日,被告人张某、王某、刘某租用住房开设赌场,组织人员以打一元“拉拉”麻将的方式参与赌博,三人通过“下蛋”方式抽头盈利。2023年6月19日,该赌博场所被民警现场查获,并从被告人张某处扣押当天未分取的违法所得445元。开设赌场期间,三人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8440元。案发后,三人将非法所得上缴至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张某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刑罚,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张某、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张某、刘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王某、刘某的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张某、刘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张某、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各处罚金3000元。扣押的被告人王某、张某、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28440元,以及三被告人未分取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45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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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2 15: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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