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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晚,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新乡某网络销售商因擅自使用“胖东来”企业字号,被判令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官方公告显示,许昌某商贸公司创立于1997年,旗下“胖东来”商标及企业字号,经多年市场推广与深耕,在零售行业颇具知名度,深受消费者信赖。该公司发现新乡某网络销售商行未经授权,擅自在淘宝网开设名为“胖东来超市”的店铺,借“胖东来”的品牌影响力误导消费者,涉嫌不正当竞争。
许昌某商贸公司投诉后,双方虽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却仅将店名改为“胖东来甄选”,继续使用“胖东来”字样经营,许昌某商贸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新乡某网络销售商行停止使用许昌某商贸公司的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新乡某网络销售商行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后仍继续在店铺名称中使用“胖东来”字样,侵权恶意明显且情节严重。法院依法判令新乡某网络销售商行停止在网络店铺名称中使用“胖东来”字样、在店铺显著位置澄清事实、向许昌某商贸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万元。该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近年来,网络和实体经营中出现大量利用胖东来名义的各种侵权行为,胖东来也定期对已诉讼侵权案件的结果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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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5-04-25 20: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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