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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A2024-03-J360637、No:A2024-03-J360634
名称:“鲜香米”、“蒸香米”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碎米(小碎米)项目均不符合GB/T 1354-201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金颖粮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山科技工业园金山路428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6月6日,本局收到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株芦市监案移〔2023〕5-11号),反映2024年3月12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山水店经营的“鲜香米”(2023-08-27批次;5kg/包)、“蒸香米”(2023-08-28批次;5kg/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3月31日,上述检验机构出具了2份《检验报告》:“鲜香米”(报告编号:No:A2024-03-J360637);“蒸香米”(报告编号:No:A2024-03-J360634),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碎米(小碎米)项目不符合GB/T 1354-201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鲜香米”、“蒸香米”的供货商为株洲市金颖粮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6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核查,并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抽检结果未提出异议,并未申请复检。因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本局遂于2024年6月18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30日以从长沙龙虎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29元/包的价格购进600包“鲜香米”(生产日期:2023-08-27;净含量:5kg/包),以32元/包的价格购进150包“蒸香米”(生产日期:2023-08-28;净含量:5kg/包),上述两种大米外包装均标注执行标准:GB/T 1354。至2024年6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止,当事人以39.1元/包的价格销售“鲜香米”430包,剩余170包已全部自行退回厂家,销售金额16813元,货值金额23460元;以47.8元/包的价格销售了“蒸香米”150包,销售金额7170元,货值金额7170元。上述“鲜香米”、“蒸香米”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碎米(小碎米)项目不符合GB/T 1354-201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设置退货区通知经销商和消费者及时退回不合格食品,至2024年8月13日完成召回后全部退回厂家,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两种涉案大米货值金额30630元,无库存。当事人采购上述“鲜香米”、“蒸香米”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留存了供货商资质、进销货票据和记录,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整改情况:退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学习、规范经营行为。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上述批次“鲜香米”、“蒸香米”在购进时查验了供货商资质、查验了上述“鲜香米”、“蒸香米”的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留存了上述“鲜香米”、“蒸香米”的检验报告、留存了进货票据,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食品不符合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涉案食品均已退回厂家无库存,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当事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我们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内容如下:
1、要求当事人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学习、规范经营行为;
2、要求当事人加强对食品的安全把关,确保不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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