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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女性的地位,会随着社会进程的发展,产生阶段性的变化——女性问题始终是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女性在社会中是否被平等公正对待,是否拥有自由的权利,往往是评价一个社会进步与否的标志之一。
从理论上来说,女性社会地位的高低主要由四个因素决定:其中决定因素是女性在社会上承担的责任,另外三个因素分别是,社会形态、人们对性别的观念和女性受教育程度的高低。
女性社会地位的高低
在现代社会,女性社会地位的高低取决于女性在社会上承担的责任,即社会分工中所承担的角色。但在中国古代社会,对女性地位影响最深远的是社会观念。在儒家思想和礼制教育影响下,封建伦理道德观念随着封建历史的发展而发展,女性被夫权、父权压迫,受到不公平对待。
在当时的阶级社会中,男性的财产权和社会地位高于女性。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形态不断更替,逐步形成了男尊女卑的制度和观念。在私有制社会中,妇女总被视为男性的附属物品,这点从儒家强调的“夫为妻纲”、“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等亦能体现。
西夏妇女也经历着这样的命运。党项族进入父系社会后,妇女地位逐渐降低。进入阶级社会后,妇女在社会上和家庭中沦为男子的从属,生活重心围绕夫家和丈夫。
《天盛律令》的体现
尽管在西夏仍保留着某些显示妇女地位的习俗,那只不过是旧传统的残存,在社会居主导观念的还是男尊女卑。《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以下简称《天盛律令》),作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封建法典,许多法条体现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秩序。
《天盛律令》中的《亲节门》中对西夏服丧制度有详细严格的规定,服丧时间也可以体现一定的社会地位,服丧时间越长表明服丧者对死者的义务越大。
《亲节门》中规定,应服三年丧的有:子对父母,妻子对丈夫,养子对养父母、子对庶母、未出嫁在家之亲女及养女对父母、父死长孙对祖父、祖母等。应服一年丧的有:父母对子女、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养子、养子对原来处父母、亲女及养女等出嫁后对父母、父死对改嫁母、祖父长子死对长孙、改嫁母对原家主处所遗子。
己身对在家之姑、姐妹、亲侄女,对祖父、祖母、兄弟、伯叔、姨、亲侄。父死改嫁庶母对往随子。这其中,妻子对丈夫要服三年丧,而丈夫对妻子只服一年丧。
作为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两人亲疏远近关系相同,但在服丧时长上差距悬殊。这体现了妻子对丈夫需尽更多义务,在西夏社会中男女地位的不平等,女性地位低于男性。
同时,这也是西夏对宗法伦理秩序的维护。党项民族然从游牧民族转变为政治国家,逐步学习中原的文化制度,妇女仍充当为男性的附属品,与财产无异。《天盛律令》中多有体现出妇女依附于男子,妻子依附于丈夫的特征。
比如,多条律法规定,丈夫犯罪时,妻子要承担连坐责任:《天盛律令》十恶罪“背叛罪(此处指叛国)”记载:“已行者造意以剑斩杀,各同谋者发往不同地守边城无期徒刑,做十三年苦役。主从犯一样,自己妻子、儿女当连坐,当入牧农主中。”
律法内容意味着,当犯罪者的行为已经形成叛国谋逆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罪犯无论主从,其妻子儿女都需要承担连坐责任,被罚入政府经营的官牧场中,充当助牧奴隶,参与牧场中生产工作。而官牧场中的奴隶,受官府和牧监的管理,没有人身自由可言。
这体现妻子作为丈夫的婚姻缔结对象,妻子被视为与丈夫一体,需要与丈夫共同承担罪责,荣辱与共。同样情况下,若妻子犯罪,则丈夫与丈夫的父母无需连坐:妻子、媳妇、使军、奴役等有谋逆,犯者当依法承罪,公公婆母、丈夫、头监及妇人所有子女等勿连坐。
同样是谋逆罪,当妻子犯罪时,丈夫、子女及夫家亲属不会被牵连,与丈夫犯罪妻子连坐形成鲜明对比。
《天盛律令》中十恶罪“群盗罪”记载:“五人以上同谋皆往盗窃,畜物已入手,则多寡不论,当为群盗。无论主从,不论有官、庶人,一律皆当以剑斩。自己妻子、同居子女当连坐,应入牧农主中。其中二三人往盗窃,有一二人未往盗窃时,勿算群盗。依强盗、偷盗主从犯判断。五人以上盗窃,畜物未入手,则造意当绞杀,从犯徒十二年。已谋而未往者,主谋徒十二年,从犯徒六年。”
《天盛律令》中“杀人罪”记载,“庶人故意杀一二人,一律造意杀人者以剑斩,有怨出力相助等无期徒刑,从犯徒十二年。杀三人时,造意杀人者等以剑斩,妻子、子女连坐,入牧农主中。有怨出力者以剑斩,从犯无期徒刑;庶人杀“及授”官一人,无论主从一律皆以剑斩,妻子、儿女当连坐,入牧农主中。”
以上三种分别是西夏叛国、杀人、盗窃三种罪名的连坐内容,比较来说,叛国罪属重罪,盗窃属轻罪,但都存在着妻子连坐现象。
可以体现,妻子作为丈夫的从属,其命运被丈夫深深影响,随时会因丈夫所犯的罪行被牵连。反过来,妻子犯谋逆罪时,丈夫却没有连坐的义务,无需与妻子共担风险。不平等的连坐法可以体现西夏男女地位的差距,说明女性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人格可言。
《天盛律令》还有规定家庭中,男人尽亡的情况下,妇女没有处分财产的权利。黑水城出土文书6342号户籍,有三户都是一成年女子无丈夫带有男孩子的单亲家庭,而没有成年女子带女孩子的单亲家庭,可以推测,或是因为没有男子、只有妇女的家庭是不被西夏社会承认的。
由此可见,妻子与丈夫之间不存在平等关系,这种关系的实际内涵是从属关系,类似于没有人身自由的使军奴仆和头监(主人)的从属关系。
古代皇室有重要庆典时,皇帝有时会以施恩为名,赦免犯人,称为大赦天下。但是大赦天下也是有限度的,并不是一概而论,一般谋反、欺君的重罪之臣不会被赦免。但黑水城发现的文书将妻妾杀夫,与奴婢杀主、谋杀祖父母并列为不赦之罪,可以反映在当时的西夏社会,妻妾杀夫是极其恶劣的罪行,为统治者不能容忍。
我国古代社会不允许买卖良人,买卖对象一般为俘虏、罪臣等。对卖妻罪的处罚存在有无征求妻子意愿的两种情况,妻子不同意,可判丈夫六年苦役,妻子同意则为五年。妻子的意愿仅体现在一年的刑期差别。可以体现出女性的人身自由没有得到尊重,女性社会地位较低。
卖妻行为是西夏的独特社会现象之一,对卖妻丈夫的处罚措施详细清楚地记载于在法律条文中,足以说明卖妻行为不是偶然,甚至有可能是经常性出现的行为,才被具体呈现在法律条文中。
家庭收入的来源
古代社会,普通百姓家庭收入主要依靠农耕,男子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地位较高。同时,男尊女卑是当时社会的固化思想。受这些因素影响,西夏女性在家庭中地位并不高,居于男子之后。以上所列为普通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体现,另有贵族女性所涉足的社会生活领域大相径庭。
《西夏译经图》是描绘西夏译经场景的珍贵图像,内容是西夏皇帝秉常与其母梁氏皇太后共同出现在译经场上。这些表明西夏社会中贵族女性的地位较高,社会中出现了很长一段时间的没藏氏、大小梁氏的女性专权局面,使得西夏社会看待女性当权的态度比中原包容很多。
综上所述,应辩证分析西夏女性地位,不可一概而论。从时间跨度上看,西夏女性地位随着社会进程的发展有阶段性的变化。西夏建国前,游牧经济占据主导,男性征战的时候女性必须扛起支撑家庭乃至社会的重任,社会对女性的需求高,导致女性的地位高。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西夏建国后一方面发展农业生产,农耕经济对于重体力的要求极大,所以女性不可能替代男性成为社会支柱;另一方面,西夏学习中原文化,加快了封建化进程,女性地位变低。
结语
总的来说,从阶级群体上看,西夏基层女性同中原地区女性一样,生活在男尊女卑的传统社会,就避免不了其带来的社会地位悬殊,女性在社会中受到不公正对待,黑水城出图的社会文书及法律条文所体现的女性社会地位都较低下;但是西夏贵族女性几度专政,参与政治事务,且频繁出席高级别大规模的佛教活动,社会地位还是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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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05 21: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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