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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一直是我的心结,感谢长岭法院认真、高效的审理,让我这么快拿到了公正的判决。”5月6日,长岭县人民法院巨宝山人民法庭收到了一面写着“依法为民做主 执行为民解忧 ”的锦旗,这既是当事人对法院审判工作的高度认可,也是对承办法官苗建秋“如我在诉”工作态度的高度赞扬。
2023年5月19日,铁某操作重型专业作业车吊装木方时,该车因附近土坑塌方倾斜,吊装的木方砸向正在施工的吕某,吕某遂前往长岭县人民医院医治,后转院至吉林大学第二医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73020.65元,铁某雇主张某垫付72283.27元。吕某多次向铁某、张某主张剩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多项费用,铁某和张某均拒绝,吕某遂诉至长岭法院。
受案后,承办法官苗建秋立即与原被告双方取得联系,经了解得知,吕某系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其父母二人均年过六旬,家中经济困难,无其他收入来源,维权迫在眉睫。苗建秋一方面稳定吕某的情绪,另一方面仔细研读案卷材料、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分析案情。
审理中,吕某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吕某此次外伤评定为9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建议为人民币15000元,此次损伤的护理期限为90日,误工期限为180日,营养期为90日。经审理,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张某应承担吕某受伤责任的80%,吕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经计算,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76827.95元,故判决张某赔偿吕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9179.10元。
锦旗虽轻,情意甚浓。锦旗代表的不仅是感谢,也是对长岭法院工作的肯定与鞭策。下一步,长岭法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理念,切实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
来源:长岭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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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11 15: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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