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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江淮晨报
虚假借贷诉讼骗取法院调解书 省检察院提请抗诉再审改判
最高检发布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
本报讯 10月24日,记者从安徽省检察院了解到,日前最高检发布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我省一案例入选。
曹某某是安徽丙公司和安徽甲汽车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3年,浙江乙公司向曹某某的丙公司投资5681万元,曹某某以其甲汽车公司对该投资进行担保。
2016年5月,赵某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合肥市包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甲汽车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686.8万元。案件受理次日,赵某某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包河区法院裁定冻结甲汽车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
2016年6月,在法院的主持下,赵某某与甲汽车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甲汽车公司欠赵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660万元,应于2016年6月23日前一次性付清。甲汽车公司履行义务到期后,赵某某即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8月,赵某某从法院领取了1255万余元款项。
2017年4月,潘某某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甲汽车公司、曹某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300万元及利息。合肥市中级法院于2017年6月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潘某某的诉讼请求。
2019年,甲汽车公司因资不抵债,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
2020年4月20日,安徽省检察院依职权启动审查程序。经查明,曹某某为转移甲汽车公司被执行资产,于2016年5月指使赵某某通过截取银行流水、伪造借据、委托书等方式,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并由赵某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
赵某某在获取法院执行款后,分三次将执行款转入曹某某账户。2017年,曹某某又指使潘某某通过截取银行流水、伪造借据、委托书等方式,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之后,潘某某作为原告以借款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虚假证据,导致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错误民事判决。
2021年5月12日,安徽省检察院以合肥市中级法院判决的潘某某诉甲汽车公司一案系虚假诉讼为由,向安徽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2021年6月4日,安徽省高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合肥市中级法院再审。2021年9月17日,合肥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原民事判决并驳回潘某某的起诉。
2021年5月24日,合肥市中级法院对赵某某诉甲汽车公司一案作出民事裁定,指令包河区法院再审。2021年8月19日,包河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监督意见,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并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2022年4月12日,安徽省高级法院对潘某某诉甲汽车公司一案提审并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合肥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和民事裁定,指令合肥市中级法院再次审理。2022年6月21日,合肥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驳回潘某某的诉讼请求。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胡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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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5 05: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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