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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北京日报
老人未留下遗嘱,子女就继承份额产生纠纷
法院判决依法对残疾人予以照顾
本报讯(记者 林靖)老王夫妇去世后,四个子女均同意由为老人养老送终的老二继承房产,并支付其他子女折价款,却在继承份额上产生争议,诉至法院。记者日前从石景山法院获悉,法院依据《民法典》作出判决,对于患有智力残疾、生活困难的王家老三在分配遗产时予以照顾。
老王、老吕夫妻先后去世,留下了共同财产涉案房屋一套,二人生前未就房屋继承事宜订立遗嘱。夫妻俩有四个子女,其中老三是智力残疾人,生活困难。老王妻子生前与老二、老三一直在该房屋内共同居住生活。老二一直照顾母亲和老三,负责母亲的生活起居,并带吕某就医等。
老吕去世后,四名子女均同意该房屋由老二继承,但对遗产继承份额存在争议。石景山法院认为,因被继承人两位老人未留有遗嘱,故涉案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四个子女中,老三系智力残疾人,无自有住房,生活困难,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故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老二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因此,法院判令老三、老二分别享有涉案房屋27%和37%的所有权份额,老大、老四各享有18%的份额。
此案是在继承纠纷中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石景山法院审管办主任王华伟介绍,通常情况下,在继承人生活状况、劳动能力、赡养义务等条件相同或相近时,所继承份额均等。同时,《民法典》规定了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从老三的生活和发展需要出发,法院在判决中依法适当提高其遗产分配比例,体现了对残疾人权益的特殊照顾和倾斜保护,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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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20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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