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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网1月4日讯为加强和推进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有效减少拖欠工程款矛盾纠纷,近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10部门制定出台了《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明确自本月起,合同工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对约定周期内完成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分阶段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的活动。
《办法》明确,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需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内容中明确结算节点,结算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限,预付工程价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等事项,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根据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控制性节点工程、专业工程或专业分包工程等确定。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结算节点范围内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并对该节点范围内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价差等可调整内容进行结算;采用单价合同的,应当对节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对该节点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价差等可调整内容进行计量计价。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原则上竣工后不再重复审核。
监督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市住建、交通、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指导区县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结算报告确认后30天内,发包方应当将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资料通过济南市建筑工地管理平台进行信息报送。未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办结工程竣工结算的项目,暂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登记。
据悉,《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价款结算方式改革后,将竣工结算的编制和审核时间提前,在施工过程中分阶段对发承包双方约定周期内完成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结算。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有利于建设单位提高对项目投资管控,及时预控工程造价风险,化解因合同缺陷与不足造成的风险,科学合理支付工程价款,避免超概算现象发生。同时,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能及时得到确认和结算,避免争议纠纷的产生。施工企业能够及时回收工程款,可有效避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本网记者)
责任编辑:刘晓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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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04 18: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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