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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爱情是自由 损害名誉需赔偿

类别:情感 发布时间:2023-11-30 02:05:00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西海都市报

本报讯(西海全媒体记者 董慧)11月27日,记者从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湟中区人民法院汉东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误会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马兰(化名)是湟中区一家药店的员工,祁军(化名)到药店买药时因办理会员,添加了马兰的微信。某天,祁军看到马兰朋友圈的自拍照,心生爱慕,便保存后配文发布到自己的朋友圈。时隔两个月,马兰注意到祁军未经自己同意发布的朋友圈,便要求其删除,但祁军拒绝沟通,还删除了马兰的微信。怎料这件事在马兰居住的村内引起了流言蜚语,且持续发酵,致使马兰和丈夫总是争吵,和亲友逐渐疏远。丈夫因此多次提出离婚,导致马兰长期处于惊恐、不安的状态,时常伴有应激、失眠等不良精神状态,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因不堪精神折磨,马兰遂将祁军起诉至法院。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向双方了解情况并得知,祁军起初并不知道马兰已婚,想追求她,于是未经同意在朋友圈发布了马兰的照片,事后得知马兰已婚便删除了该条朋友圈。祁军认为自己主动删除了照片,没有用照片来达到商业目的或营利,更没有对马兰进行其他攻击行为。而马兰则表示此事已对其造成严重的伤害,要求祁军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其他损失费2000元。听完双方陈述,承办法官进行了耐心调解并释法说理,“未经同意,擅自发布他人照片的行为,已明确构成了对他人权益的侵害。”最终双方的误会得以解除,并自愿达成协议。祁军同意在朋友圈公开道歉以恢复马兰的名誉,并在11月30日前向马兰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其他损失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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