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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为非法获利,明知银行卡可能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将自己的多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刷流水。近日,经河北省广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李某和冯某(另案处理)系广平县某村人,二人系发小。2021年11月,二人在网吧上网时,冯某问李某想不想挣点钱花,李某说:“家里刚贷款买了大车,当然想挣钱了。”冯某提议让李某跟着他干,让李某提供银行卡供上家刷流水,承诺一张银行卡一个月可以给李某1000元,李某虽然有些担心,但还是答应了。2022年1月至2月,李某在银行办理了7张银行卡,并将这7张银行卡全部租给冯某,冯某通过微信支付给李某2000元,并承诺事后补齐余款。随后,冯某将银行卡提供给自己的上线并从中赚取差价。
后广平县公安局通过公安部反诈平台查到李某的一张银行卡涉案且已被冻结,遂向李某了解情况,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查,李某租给冯某的这张银行卡在2022年1月28日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该银行卡的流水金额达484.9万余元,并有部分被骗款项被取现。
10月21日,广平县检察院以李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遂作出以上判决。(薛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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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20 07: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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