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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河北法制报
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母亲陪同下交纳定金购买商品房,后反悔。法院认定——
要求返还定金理据不足
□陈硕
张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认购书,欲购商品房一套,付款方式为首付加商业贷款。认购书约定,张某交纳定金2万元,于房地产公司通知签订网签买卖合同当日或3日内办理网签手续。张某签订认购书时不满十八周岁,但其母亲李某全程在场。事后,张某反悔,不想购买该商品房,要求房地产公司退回定金,房地产公司拒绝,张某遂起诉房地产公司,以自己签订认购书时未成年,李某则以张某还是个孩子为由,对其签订认购书的行为不予追认,要求撤销签订的认购书,由房地产公司返还定金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张某在签订认购书时尚不满十八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签订预购房屋这样大额交易的预约合同;但其母亲李某一直在场,并未对张某实施上述行为进行劝阻,应视为张某实施上述行为经过了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故张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预约合同有效。双方没有对协议撤销进行约定,故该协议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基于重大误解、受欺诈、受胁迫或显失公平的情形下才可被撤销,而本案中张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认购协议并交纳定金的过程中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张某要求撤销协议并由房地产公司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说法: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本案中张某签订认购书时其父母并未同时或事后签字追认,但是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的母亲就在当场,并未进行阻拦,所以其母亲对张某的行为是同意的,因而张某签订的认购书也是有效的。
撤销协议,如协议的当事人对撤销进行了约定,按照约定办理;或存在法律规定的基于重大误解、受欺诈、受胁迫或显失公平的情形,通过诉讼或仲裁撤销。本案双方没有对协议撤销进行约定,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基于重大误解、受欺诈、受胁迫或显失公平的情形,所以原告张某要求撤销认购书的诉讼请求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张某执意退房,房地产公司对2万元定金有权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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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1 11:4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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