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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网
近日,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
2021 年 7 月至 10 月间,黄某某见陈某甲举报陈某乙盗窃无果,遂谎称有关系可以让陈某乙获刑,并冒充民警打电话联系陈某甲。在获取陈某甲信任后,黄某某又以需打点关系为由先后骗取陈某甲6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消费。
2022 年 1 月间,黄某某又虚构古田县鹤塘镇A石材厂和B石材厂的石头即将拍卖的事实,邀请陈某甲合作投资购买,并冒充民警电话联系陈某甲确认拍卖事宜。获取陈某甲信任后,黄某某先后骗取陈某甲 17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消费。同年 5 月 8 日,黄某某归还陈某甲 2万元。
同年 8 月 16 日,黄某某在古田县鹤塘镇被警方抓获。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已返还被害人部分钱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4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1万元,依法返还被害人陈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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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8 1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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