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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玉溪,一位失足女被辅警带走调查后,两人连续发生了两次关系。事后女子报称被强奸。辅警被抓后大声喊冤,认为自己根本就不是强奸,对方完全是自愿的,她两次都没有反抗也没有呼救。法院这样判。
一天傍晚,云南玉溪市红塔山派出所辅警刘某与丁某在大街上巡逻执法。到了晚上8时左右,女子卯某在租住房间拉客卖淫,丁某发现后将其捉拿,然后交给了同事刘某。

刘某核查了卯某的姓名、住址和职业等信息后,暂时扣押了其手机和随身携带的包,勒令其待在公安巡逻岗亭里等候处理。卯某被告知,胆敢不配合办案,将会被关押。
当晚11时30分许,刘某与丁某将卯某带回其出租屋调查取证。第二天凌晨1点左右,刘某独自把卯某带回其出租屋。在对其进行了一番批评教育后,将其按到床上发生了关系。

过了一会儿,刘某与卯某又发生了一次关系。在前后两次发生关系时,卯某既没有反抗也没有呼救。随后,刘某将扣押物发还。不料,刘某前脚刚走,卯某就报警称自己被强奸。

卯某被抓后喊冤,称对方是自愿与其发生关系的,理由就是她两次都没有任何反抗,而且连呼叫都没有。而卯某则称自己当时之所以没有反抗,是因为害怕受到处罚,自己内心是非常痛苦的。
其实,辅警只能配合正式警察从事一些辅助性工作,但其自身并没有被赋予单独的执法权。所以,刘某直接扣押卯某的物品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是越权的,也是不合法的。

这刘某也真是太恶劣了!他钻了执法管理不严的空子,利用职务便利连续与接受调查的失足女卯某发生关系,不仅毁了自己,还有辱辅警队伍的良好形象,造成了较为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一审法院以刘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他对此表示不服,理由如前所述。二审审理后,并未采纳刘某的辩解意见,维持原判。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1、强奸罪的行为方式都有哪些?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或者足以使妇女害怕的事项相威胁,与其发生关系,都应视作违背其意愿,应以强奸论处。
同时,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情形也应认定为强奸。比如说,被害人熟睡之际,误以为行为人是其丈夫而发生关系的;被害人醉酒或生病,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以及其他不敢反抗的情形。

2、刘某与卯某发生关系时没有遇到反抗,构成强奸吗?
本案中,卯某表面上看是“自愿”的,因为她的确没有做出反抗,但实际上违背了她本人意愿。这主要可以从以下几点得出结论。
刘某将被害人按倒在床,就是一种“暴力”的体现。虽然这种暴力的强度还不至于使对方不敢或者无法反抗,但却是暴力实施的开始和外表。
如果此时刘某是个普通人,或许卯某早就拼命抵抗甚至撕咬都有可能。卯某之所以一声不吱任由其胡作非为,其害怕的不是刘某,而是他的“警察”身份。
卯某自己有违法行为被查在先,她对刘某是存有敬畏之心,害怕当时不从会给自己带来麻烦。
最后,从卯某的报警来看,她也是不情愿与刘某发生关系的。

3、刘某为何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呢?
在司法实践中,强奸既遂的一般会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那么,刘某为何会被判处四年呢?
首先,刘某是知法犯法,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害行为,这是对公权力的亵渎,虽然刘某的身份只是辅警,但仍然会对警队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其次,刘某虽然没有强奸多人,不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但其连续两次侵害卯某,可以作为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卯某的合法权利理应被保护。
虽然卯某从事的职业是违法的,为全社会所唾弃,但并不能因此而推定其“人尽可夫”。对于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法律应给予她平等的保护。
实际上,有失足女在卖淫过程中因为对方太丑而拒绝发生关系的,也有因为对方太熟而拒绝的,甚至还有嫌弃对方口臭而拒绝的。因此,不能简单的以是否收钱来判断是否违背其意愿。

刘某身为辅警知法犯法,利用职务之便强行与卯某发生关系。他自认为不会有事却锒铛入狱,这真是高看了自己,小看了法律,一切都是其咎由自取。辅警与民众接触最多,加强管理刻不容缓。对此,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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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9-12 1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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