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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京晨报
晨报讯(通讯员 宁市轩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金磊)近日,受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影响,食盐市场出现异常波动。为规范食盐市场价格行为,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秩序,8月25日,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向全市的食盐经营者发布了一份《提醒告诫书》,就食盐销售价格行为对全市食盐经营者进行提醒告诫。
《告诫书》要求南京食盐经营者一是要“履行主体责任,加强价格自律”。各食盐经营者在食盐销售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是要“规范明码标价,严禁价格欺诈”。各食盐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三是要“合法自主定价,严禁哄抬价格”。各食盐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合法行使自主定价权,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商品,推动涨价。
市场监管部门郑重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对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还鼓励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发现违法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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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28 06: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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