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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今晚报
据《工人日报》报道,沈阳的王女士不久前入职辽宁一家医院从事前台导诊工作。医院口头提出7天无薪试岗要求,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3000元。然而就在双方约定合同生效期的转天,公司就以王女士尚在试岗期不符合岗位标准为由将其劝退,并要求她签订因个人原因离职的申请。
试用期原本是员工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察期。而有些企业为了规避用工成本,选择招非全日制员工、无薪培训轮岗、签短期无薪上岗协议等违法方式“试用”员工,让本该拿到报酬的劳动者“白干活”。
试用期虽然名为“试”,但其本质还是“用”。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试用期内也是正式劳动,只要提供了劳动,即便工作一天,劳动者就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可见,“零用工成本”的无薪试岗,与现行法律相悖,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无薪试岗”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新型违法行为,必须引起劳动部门的重视。一方面要引导用人单位构建完善的用工制度,同时加强监督,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好合同义务;另一方面,要畅通劳动者的维权渠道、保护好劳动者个人信息,让劳动者敢于维权、勇于维权,如此才能让不良企业有所忌惮。
事实上,无薪试岗看似节省了“三五斗”用工成本,其实也增大了企业用工隐性风险。一来,试岗职工(员工)一旦发生工伤,企业将面临巨额工伤治疗费用及工伤待遇赔偿;二来,“无薪”属于违法克扣职工工资,职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也奉劝广大企业,摒弃无薪试岗这一损人不利己的短视行为,通过更加健全的试用制度让劳动者真真切切感受到有尊严、有价值、有前途,这才是企业生存发展的“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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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18 06: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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