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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云南日报
本报讯(记者 李苏榕) 为贯彻落实《玉溪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玉溪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近日出台,将于2月15日起施行,旨在引导全体市民树立文明理念、提升文明素养。
《细则》聚焦公共秩序、公共卫生、生态环境、文明出行、维护社区文明、维护乡风文明等群众关注度较高、治理难度较大的方面,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重点规范与引导公共场所、城乡社区等一般场所和交通、娱乐、医疗等特定领域的文明行为;并将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不遮掩口鼻,堵塞、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公共通道或者妨碍其他车辆、人员通行,遗弃、虐待宠物;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等不文明生活方式写入“细则”,助力玉溪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细则》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不文明行为都有权予以劝阻和制止;对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投诉和举报内容明确具体的,受理投诉和举报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和告知投诉人和举报人处理结果;未作处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投诉人和举报人可以向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投诉。
为维护良好公德,《细则》规定了激励与帮扶机制,明确多项“奖优罚劣”具体措施。其中包括: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协作和联动机制,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组织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检查、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将有关情况通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同时,建立完善共同参与执法的违法行为信息共享机制,对在执法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对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信息进行记录。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文明行为记录良好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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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31 07: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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