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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网4月11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黄舒文)A将土地转租给B,并且向承租方B购买榴莲苗进行种植,但对方不仅不交货,还拖欠土地租金,这可怎么办?近期,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东法院”)顺利化解两起涉企业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因两起案件相关联,法院尽力调解,力求保障小微企业稳健运营。
2024年3月6日,原告A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将山荣农场26队土地转租给被告B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土地将用于搭建榴莲苗苗圃,双方针对该转租土地行为签订《租赁协议》,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原告将上述20亩土地转租给乙方,租金为50000元每年,一年一付。原告2024年3月向被告购买4100棵榴莲苗,并向被告支付30%货款,即322800元,约定剩余货款在被告交货时付清。被告实际占用上述土地25亩搭棚育苗,告知原告超出5亩土地用作给原告放置培育其所购买的榴莲苗。
同年3月25日后,原告按照约定陆续给被告转款322800元,作为购买榴莲苗费用,但被告仅交付100颗榴莲苗。2025年2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函告知三日内交付榴莲苗事宜,以及发函催促被告支付2024年租金50000元,但被告至今一直未作处理,原告迫于无奈,将租地和购买榴莲苗纠纷向乐东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黎盛夏在接到两起案件过后,发现两起案件是相关联的,便组织双方到庭,全方面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和诉求,考虑到该案件关乎两家农业公司的健康发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反复协调,耐心细致释法明理,努力寻找双方利益平衡点。经过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相互理解,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土地租赁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租金,并主动将地上的附着物清除完毕,将土地交还给原告,对于剩余4000棵未交付的榴莲苗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原告交付。
法院释法:
乐东法院介绍,该案中,被告因租金拖欠以及未按约交付榴莲苗导致双方发生纠纷,如果片面机械地解读合同约定,强制解除合同,势必影响承租人的生产经营,与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稳定的理念和精神相悖。通过法院调解,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能最大限度保障小微企业稳健运营。南海网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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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5-04-11 14: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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