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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在问,古代的未成年人犯罪后,官府会如何判刑?
我们要知道,古代还没有所谓的未成年人这个概念,但是在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上面,从周代其实就已经出现了,《礼记》区里当中就有提到过,年龄在7岁以下的孩子违法之后是免于追究的。这种对尚未成年的孩子免责的方式,在接下来也被历朝历代给延续了下来。
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出土的秦代云梦竹简里面就有记载过,秦朝的律法里面,身高不足六尺的孩子犯法之后就可以免责。还有像西汉初年吕后执政时期发布的《二年律令》当中也提到过,10岁以下的孩子违法之后可以免责。但是汉代的免责可不是毫无底线的,不是为了保护小孩子干什么都能够法外开恩,一旦你涉及到了杀人这种大罪的时候,那就免不了。《汉书·惠帝纪》里面就有提到过,老人和孩子如果犯了杀人的死罪,那还是要处置的,只不过是在量刑上面会有一些优待。
而唐代时期的律法《唐律疏议》当中依然沿袭了六岁以下免责的传统,只不过涉及到杀人谋逆这种严重问题的时候,那就必须交给皇帝来裁决。这些律法制定的核心其实就是为了保护老人和孩子,毕竟有些小孩他认知水平不足,也没有办法为自己的行为买单,这也是古代中国法律人性化的一种体现。
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少儿犯罪的复杂性也就越来越多,一味地免责那就显然不太合适了。这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时期就是在清代,清代律法沿袭了唐代以来的规定,《大清律令》和《唐律疏议》其实也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可是清朝对待未成年人杀人这件事儿,那就要比以往严重的多了,我们就以雍正和乾隆两朝来举例。雍正十年,有一个叫做丁狗仔的人,欺负了一个年仅14岁的孩子,这个孩子一怒之下就杀了丁狗仔。按理说杀人的孩子年龄已经过了十岁,按律来讲就不能够免责了。可是雍正认为霸凌者更加可恶,所以下令对这个杀人的孩子从轻发落。
等到了乾隆四十四年。四川盐亭县有个9岁的孩子叫做刘摸子,他和同村的小孩在玩的时候,因为向对方索要玩具,对方不给,这个9岁大的刘摸子就把人家孩子给打死了。案发之后,四川总督就上报给了乾隆皇帝,他认为按照律法,10岁以下一般都是从轻发落,更何况咱们还有雍正十年那次给一个14岁杀人犯减刑的例子,在这件事儿差不多就应该应付过去也就得了。没有想到乾隆皇帝坚决反对,下旨臭骂了四川总督,说如果你因为年龄小,杀人犯就可以免于死刑的话,那还有天理和王法吗?更何况小小年龄就能够打死人,可见这个东西他本性就是凶残,更不能够轻易饶恕,不然等他长大了,那还不得上房揭瓦吗?直接判了这个刘嬷子死刑。
打从这开始,自周代以来的那种少儿免死的惯例,就算是被打破了,清朝的律法也因为这件事被再次的修正,从过去的10岁以下免责变成了考虑到犯罪人本身的恶劣程度来进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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