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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湖晚报
N晚报记者 王卫国 通讯员 邹莹杰
搬迁建房是件令人高兴的事,但如果在建房过程中发生纠纷就是件麻烦事了。秀洲区洪合镇的张三、李四、王五和赵六就遇到了这样的困扰。
差距悬殊,无法协商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去年8月,包工头陈刚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了张三等4人位于洪合镇的两幢自建房的建造工程,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每户总承包价61.8万元。
当施工至二楼顶完工时,4人发现在建造过程中存在混凝土标号和钢筋标号与合同约定的不一致,房屋墙面、楼梯位置跟施工图纸不一致等问题,镇农房办和所在村调委会多次协商调解,但均未达成解决方案,今年1月,他们到洪合司法所请求调解。
接受申请后,洪合镇调委会指派老娘舅聂荣刚调处该纠纷。在了解事情的原委之后,老娘舅通过面对面调解,了解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诉求。4人均表示,合同约定每浇筑一层支付7万元,直至竣工结清。现因已经浇筑完成的地基及两层楼所采用的水泥标号及钢筋标号都比约定的要低,他们认为这样会对房屋质量产生影响,要求扣除一层的工程款7万元作为违约补偿;另外墙面及楼梯问题要求能修补的修补。陈刚表示采用的水泥标号及钢筋标号的确比约定的要低一点,但也是符合农房建造要求的,绝不会产生质量问题;另外对于其他问题后续会立马改进,并且愿意承担因标号不同产生的差价,给予4户各2000元的补偿。
因双方意见不一致,根本无法协商,老娘舅建议双方当事人回去再协商以及咨询律师后再约时间调解。
先易后难,逐个化解
此纠纷涉及4户两幢联排,且两幢联排问题不尽相同,故老娘舅决定两幢房屋分开调解。
张三与李四的这幢房屋相对于王五与赵六的问题要小一点,故老娘舅选择先调解张三、李四与陈刚的工程质量纠纷。
经过4次调解,双方还是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但是双方当事人还是有调解意愿的。
2月2日,老娘舅约双方进行第五次调解,此次双方当事人均愿意让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每户扣除4万元工程款作为补偿,之后的建造工程要完全按照原先的协议约定及施工图纸进行,包工头不得擅自更改,每一层都要经房东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
双管齐下,调解终成
王五与赵六的房屋问题相对更多一点,除水泥标号及钢筋标号与合同不符外,墙面和楼梯布局与图纸不一致,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出现偏差,故他们不愿意对7万元的补偿诉求作让步。
陈刚则表示,墙面及楼梯是施工人员贪图方便,的确是在未经房东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做了改动,但出入不是很大,可能有一点影响美观,但不会产生质量问题,故其建议参照前面两户的赔偿方案来处理。
经过老娘舅不厌其烦地做双方的工作,最终双方在5月10日第九次调解的时候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每户扣除6万元工程款作为补偿,之后的建造工程要完全按照原先的协议约定及施工图纸进行,包工头不得擅自更改,每一层都要经房东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工程款。至此,一场历时4个月的马拉松式调解终于落下帷幕。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老娘舅有话说
这场纠纷,没有赢家。4户农户虽然减少了建房支出,但心里的疙瘩是抹不去的,建新房,不圆满;包工头借口工程薄利,擅自降低材料标号谋利,可惜被拆穿,自食其果。总之,现代社会,合同意识不可无,诚信为本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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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15 09: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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