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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过年前的一次“事故”,让山东潍坊的欧女士一家,度过了一个“难受”的春节:她的孩子被烟花炸伤,而肇事者是同小区的一名10岁男孩。2月18日,记者联系到欧女士。她说,从事发至今,她的儿子鹏鹏的伤口得到了暂时处理,但后续的治疗以及身心遭受的影响还没有得到处理,“他们就只说小孩遭罪了,关于后续治疗总是不给一个明确答复。”家属还原经过男童把烟花扔进另一个孩子脖子里家住山东寿光的欧女士向记者还原了事发经过:2月6日晚上,在寿光某小区广场上,鹏鹏和几个小孩正在雪地里玩烟花,旁边有几个平时比较熟悉的玩伴,以及两个年龄较大的男青年。此时,10岁男孩朱某从旁边走来,先是往人群里扔了一块被点燃的烟花,按欧女士的说法,这种鞭炮不会爆炸,是一种点燃后会有火花、旋转的烟花爆竹。
10岁男孩朱某往人群中扔烟花(监控视频截图)“他第一次扔,掉在我儿子的脚边,出于害怕,我孩子先是用脚去灭火,后打算用积雪盖灭。”欧女士称,在她家儿子鹏鹏(化名)蹲下灭火瞬间,朱某又做出一个扔烟花的动作,这次是直接将烟花扔进了鹏鹏的脖子里。欧女士说,鹏鹏被烟花烫得直接倒在地下,然后朱某才蹲下来将烟花捡出来,扔了出去。
10岁男孩朱某往人群中扔烟花(监控视频截图)医院诊断三级烧伤扔烟花孩童家长坚称“不是故意的”事后,欧女士赶到将鹏鹏送医处理伤口,医院诊断显示为三级烧伤。欧女士家人情绪激动,指责朱某为什么好端端地会把燃放着的烟花扔进别人的脖子里?欧女士于是选择了报警。
接处警回执综合单(受访者提供)警方介入并调取监控显示,朱某两次扔烟花的动作,都是独立操作,并且都扔在了人群中。而警方则告诉欧女士,由于朱某今年10岁,属于未成年人,需要双方家长相互协商处理纠纷。当晚,欧女士也见到了对方家长朱某文,朱某文回复称“孩子不是故意的”,但对于协商赔偿和后续治疗费用等问题,双方并未达成统一意见。现场监控视频拍下10岁男孩曾两次往人群中扔烟花记者获取到的一份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朱某和几名男孩在健身设施处玩耍时,手里拿着烟花正准备点燃,他先是点燃,然后做出一个抬手往外抛的动作,往人群中扔去。此时,戴着帽子的小男孩(受伤者鹏鹏)注意到了这个燃放的烟花,用脚去踩,随即蹲下身打算用积雪去灭掉烟花,就在这个时候,朱某又点燃了另一根烟花,然后朝鹏鹏的方向扔去,烟花落在了鹏鹏的脖子里,后者直接倒地打滚。
鹏鹏的脖子被烟花炸伤(受访者供图)这个时候朱某又蹲下,慌忙中将烟花从鹏鹏脖子里拿出来,甩向了旁边的空地。欧女士说,视频可以看出朱某不是一次把烟花往人群中扔,“我问过我的儿子,他说他们之间没有什么过节,跟朱某平时也不太熟悉,只是记得大概叫啥名,在一个小区。”她说,对方家长赶到后,只是一个劲地说“小孩遭罪了”,但对于如何赔偿和小孩的后续治疗等问题,对方家长只说拿着医院的单据找他报就行。目前,鹏鹏的治疗费用花了几千元,但欧女士找到对方家长协商处理这件事时,对方总是以“过年很忙”以及“拿着单据来”来搪塞她。这让欧女士感觉无法接受。对方家长不希望此事闹到报警层面2月18日,记者也多次联系朱某文,拨打其电话后被挂断,随后短信联系也未获得回应。据一份朱某文和欧女士的对话录音显示,朱某文认为此事让小孩遭罪了,但并不希望欧女士报警,“有啥事咱就都协商了,有必要请律师吗?有必要报警吗?”
10岁男孩朱某往人群中扔烟花(监控视频截图)律师解读: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民法典》第1239条规定,占有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本次事件中,两名孩童在进行燃放爆竹时均没有监护人在场,如果有证据证明朱某故意戏弄鹏鹏造成其受伤,同时鹏鹏没有过错,那么鹏鹏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就应当由朱某一方承担。朱某和鹏鹏的未成年身份并不是当事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民法典》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朱某在鹏鹏受伤一事中如果确定有过错,其家长应当以监护人身份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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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2-19 14: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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