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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维护市场秩序平稳向好,提升涉疫药品药械用品质量,安徽省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整肃规范市场秩序,划红线,明底线,从严从快查处社会反映强烈的哄抬价格、囤积居奇、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为人民群众实现购药价格有保障、用药质量有保障、合法权益有保障。现选取4起典型案件进行案例评析,对内指导查办涉疫案件,对外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
案例1:无为市局查办某大药房涉嫌哄抬价格和未明码标价案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15日,无为市局依法对某大药房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2022年4月2日以23.53元/盒购进23盒连花清瘟颗粒,2022年12月1日前以28元/盒销售22盒,2022年12月4日以62元/盒的价格销售1盒。2022年2月17日以7.13元/盒购进15盒感冒清热颗粒(民生药业),2022年12月01日以25元/盒销售1盒,2022年12月11日以30元/盒销售10盒,合计多收价款84元。另发现多种药品未设置价格标签。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4元;2、罚款人民币4336元。
【案例评析】该案件为省局涉疫药品典型案例,也是全市第一起“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案件。12月初,各地突然调整防疫政策,全市各类涉疫药物紧缺,部分商家借此大幅提高售价,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坚决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重拳出击,查办各类价格违法案件17起,旗帜鲜明地释放强监管、严处罚、护民生信号,警示经营者知敬畏,存戒惧,自觉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案例2:镜湖区局查办吴某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案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29日,镜湖区局接市民投诉称通过微信购买“假抗原试剂”。经调查,某小区业主吴某未经许可通过微信销售3盒“WiSETEST™”核酸抗原试剂,且无中文标签。当事人吴某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拟对当事人吴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5050元。
因当事人系通过微信群从“**烟雨”处购买抗原试纸,“**烟雨”的涉案金额7万余元,执法人员已将“**烟雨”自然人和涉案厂家的违法线索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案例评析】网络非法外之地,镜湖区局加强网络监测,重视新业态监管,通过一起标的物很小的投诉举报,由小见大、顺藤摸瓜,挖出一起涉案金额7万余元的跨省案件。
案例3:鸠江区局查办某门诊部涉嫌捆绑销售涉疫药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14日,鸠江区局接投诉反映某门诊部拒绝单独出售布洛芬退烧药,必须购买健康大礼包,售价200元左右,涉嫌搭售商品,并提供了录像音频。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备有成人健康包和儿童健康包,健康包含感冒、止咳、退烧、维生素等多种药品保健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搭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346元;二、罚款3365元。
【案例评析】防疫政策调整后,药品等防疫物资供需关系短时失衡。当事人趁机搭售其他药品的违法行为,实质变相大幅度提高药品价格,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违法行为必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案例4:湾沚区局查办某公司涉嫌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口罩案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18日,湾沚区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拆封过期口罩并进行重新包装,涉嫌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口罩。现场发现大量被拆封、重新包装的KN95防护口罩(非医用)和待重新包装使用的合格证及包装盒。执法人员对上述口罩予以查封。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的口罩67000只;2、罚款30000元。
【案例评析】该案案发于经济开发区园区偏远地段,不易被察觉发现,但湾沚区局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联合公安分局、检察院召开案件行刑衔接会议,商讨执法司法联动协作措施,强化行刑衔接三方合作机制,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对不法分子起到了强大警示震慑作用。(来源:安徽省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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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1 16: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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