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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海南特区报
女子婚前承包100亩土地搞种植
离婚时咋分
本报讯 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2000年,周女士与某村民小组签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由其承包100亩的土地用来经营种植业,且租期较长,并于每季度支付租金。2005年,周女士与李先生相识相恋结婚,双方在婚前均与他人有过一段婚姻生活并各自孕育儿女。婚后,周女士继续经营百亩土地。2019年两人离婚。2021年,这块100亩的土地被划入政府征收范围,李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要求分割周女士名下承包的100亩土地经营权及收益、林木征收补偿款,主张其享有当中的50%。
法院审理认为,周女士在婚前与某村民小组签订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该承包经营权应认定为周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李先生要求分割50%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事实依据,也于法无据。关于该100亩承包地的收益问题,周女士婚前个人承包的100亩土地在婚后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李先生没有提交以个人或者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对案涉承包地进行投资经营的证据,也没有提交存在收益及收益金额的证据。故文昌法院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予以维持原判。记者 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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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19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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