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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江淮晨报
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12月1日起施行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活动有了规范,业主合法权益维护有了“一把尺”。记者从合肥市房产局了解到,12月1日起,《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将正式施行。◢
符合两个条件之一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指导规则》提倡采用信息化技术,改进业主大会表决方式,发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相关公告、通知、决定和信息。倡导通过政府部门搭建的公益性业主大会投票平台进行业主大会表决。
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符合两个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筹备组开展工作,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已归集筹备经费的,筹备组应当制定筹备经费预算,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预支首次筹备经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并划拨首次筹备经费预支款。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不交物业费维修资金等管理权将受限
业主表决权是很多业主关注的问题。业主的表决权按照面积和人数计算。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业主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业主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此外,《指导规则》还明确,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业主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存在违法违规装修、搭建、改变物业使用功能以及违法违规占用公共设施、设备、场地等行为的;存在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余佼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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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3 06: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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