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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长江日报
《武汉市货运车辆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办法》(政府令第319号)(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修订《办法》?
(一)为了适应公路事业发展、加强货运车辆安全管理的需要。货运车辆超限运输危害严重,不仅导致运输市场恶性竞争和车辆生产及使用秩序混乱,还会损坏公路基础设施,引发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二)为了适应社会发展、以科技提升治超质效的需要。目前,我市公路治超仍依托固定治超站点,以传统的固定检测和流动检测为主。固定治超站点非常重要,但与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不停车超限检测方式相比,不仅成本高而且效率低。前期我市已着手探索借助不停车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开展科技治超,需通过立法对现有的科技治超成果进行固化,以便及时发现超限运输违法行为,降低执法成本,扩大执法覆盖面,提高执法效率,提升公路通行效率。
二、《办法》关于超限运输治理的职责分工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新《办法》相关规定,超限运输治理应当坚持依法严管、源头控制、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工负责、联合监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超限运输治理工作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并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超限运输治理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定期组织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内超限运输治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超限检测站(点)检测、货运及汽车维修市场监管,组织对重点货运源头企业开展执法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参与公路超限检测站(点)联合执法,加强货车登记和检验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渣土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和渣土运输源头治理。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经济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超限运输治理的相关工作。
三、《办法》关于超限运输源头治理是如何规定的?
一是明确货运车辆的生产、检验、登记要求,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覆盖范围进行了细化,要求各区应当将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更新。二是要求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经济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将货运源头单位的超限装载、运输行为纳入行业安全监管和信用监管范围,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三是明确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的义务和禁止性行为,增加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并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违法行为抄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涉嫌违法的货运源头单位接受处理,并依法将违法行为纳入本行业考核评价。
四、《办法》对超限运输路面治理是如何规定的?
一是明确超限运输检测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安排人员进驻各公路超限检测站(点),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二是从规划建设、设备设置、违法信息采集、违法行为告知、违法行为调查、信息审核等方面对技术监控检测方式进行了规范和完善。三是对超限检测设备的设置、使用作出了详细且可操作的规定,明确了对违法车辆的调查程序和电子信息技术审核内容以及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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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12 06: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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