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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日报本报讯 记者赵红旗 通讯员田元 徐瑞龙 近日,因销售违规减肥产品,电商经营者赵某被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退还货款3237元,并承担10倍赔偿款32370元。
2022年3月,王某通过网络向赵某购买了总价格3237元的减肥产品。没过几日,王某以服用该产品后身体不适为由,向赵某提出产品存在问题并要求10倍赔偿。赵某仅同意退货退款,双方发生争议未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9月27日,王某通过网络平台将从赵某处购买的10粒产品邮寄至某机构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减肥产品中含有国家禁止的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减肥产品,服用过程中出现不适症状,经检测,产品中含有国家禁止的成分,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3237元的请求,予以支持。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10倍即32370元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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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5 06: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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